编辑同志: 为在竞聘某一岗位中获得优势,我曾经在应聘时书面表示无需公司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事有凑巧,我入职三个月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造成伤残。请问在我已经主动放弃参保的情况下,还能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
读者:王丹丹
王丹丹读者:你同样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为职工办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处分的权利,无论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免除,还是职工主动放弃,用人单位都照样必须办理。与之对应,公司也不能因为你已经通过书面主动放弃而免除义务。另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也指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