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往往是双方争执的焦点。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
离婚时应当归谁
婚后第三年,林先生父母出资为林先生与李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时隔两年,林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确已破裂而决定离婚。在当初没有明确房屋只归林先生所有的情况下,李女士能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分割吗?
评析:李女士有权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除父母明确表示只是赠与自己子女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与之对应,本案房屋也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
离婚时能否反悔
为逃避限购,郭女士与朱先生以8岁儿子(朱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不料,三年后,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郭女士能就前述房屋的归属表示反悔并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评析:郭女士有权反悔并要求分割房屋。虽然《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夫妻双方便无权分割,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其中对内效力是指在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人。据此,如果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是夫妻的真实意思,应认定房屋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反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正因为当初以儿子名义购房,只是为了逃避限购,真实意思并非赠与儿子,自然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约定归一方的房屋
能否诉请办理过户手续
为达到与王女士离婚的目的,已在外与人同居的古先生不惜决定将自己婚前的一套房屋送给王女士并写入了离婚协议书。事后,基于古先生一直百般刁难,王女士能诉请法院责令古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吗?
评析:王女士有权诉请法院责令古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指出:“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古先生不仅应交付房屋,还必须履行包括办理过户手续在内的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