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不久前,刘某某编造其感染新冠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QQ群传播,直接覆盖人员共计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而且,刘某某造谣传谣的行为,导致卫生防疫部门启动了应急响应。请问刘某某的行为涉嫌什么犯罪?读者:邵维达
邵维达读者:刘某某的行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刘某某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并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不仅覆盖人员范围广,而且还导致卫生防疫部门启动了应急响应,显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