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们是某分公司的员工,总公司在上海。虽然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但我们的劳动合同却是与分公司签订的。近期,分公司经营困难,拖欠了我们好几个月的工资。我们曾向法院起诉讨薪,法院也判决分公司限期支付,但分公司根本没有财力。请问我们可以要求总公司来支付吗?读者:陈臣
陈臣读者: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保待遇时,应当由总公司承担直接责任或者补充责任。本案中,由于分公司无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你们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