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同样需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本报记者 张燕

版次:4  2022年12月21日

调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尤其是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调解更是经常使用的一种审理方式。

调解同时也是一种及时快速、化解纠纷的有效途径,特别是针对一些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是很大的民商事案件,通过释法明理的调解,既依法解决了纠纷,较为和谐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节省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司法资源,一举多得。但两年多来诉前调解的体验和感受,依然感到不少当事人对调解的法律属性缺乏应有认识,认为只有经过判决才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办事,以致很多本可以通过调解及时结案的纠纷,无法及时得以解决。

某单位状告自然人柳某租赁案,进入诉前调解阶段,案件的事实并不复杂,柳某租赁了该单位大院靠路边的一排房子经营餐厅,在疫情期间,柳某停止了经营,导致欠付该单位约一年半的房租未支付,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的房租并要求赔偿逾期未支付房租的违约金。

在我联系被告柳某送达诉讼材料并征询其调解意愿时,柳某表示愿意调解,也同意解除合同,支付欠付的房租,但对违约金的赔偿提出了看法,柳某认为尽管双方的租赁合同上写有欠付租金的违约条款,可自己并非故意拖欠违约不付,实乃是客观原因所致未能及时支付,希望能扣除违约金。翻看该单位所述柳某所欠房租数额和违约金数额,结合疫情期间当时倡导房租减免的相关政策精神,初步计算,柳某减免的三个月房租,与柳某需要支付的逾期赔偿数额大体相当,这样,若柳某能如数支付所欠房租,该单位不仅能尽快回款,案件也能很快处理结束,同时也能依法最大程度保障该单位的合法权益,柳某的损失也能降到最低。我将调解方案反馈给该单位,并征询其是否有调解意愿,该单位代理律师表示待其向负责人汇报后给我答复。

一周后,该律师回复我:单位同意该调解方案内容,但不能用调解结案的方式,希望我能移送立案,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这让我很诧异,同意了方案内容,事情很快不就解决了吗?为何要多此一举,还要等待几个月,耗费时间呢?何况调解结案还可省一半的诉讼费,对双方都有利啊。该律师也无奈地说:单位认为,调解结案会被质疑,为啥要主动让步?判决就不同了,即使审理时间长,诉讼费可能比调解费用高,且不管是否给付,给付多少,都是法院要求做的,不是单位主动让步。无可奈何,我只好将本可以尽快解决的该案,移送立案庭,转立案审理判决。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单位租赁案中,也同样出现类似情况。

2019年12月,某公司将开发住宅区的底层商铺租赁给吉林一家健身俱乐部(下称俱乐部),期限三年,俱乐部支付给该公司3万元保证金。合同刚签下,尚未开张,便遇突如其来的疫情,俱乐部只好关门,直到10个多月后被诉上法院,也未能营业。

在诉前调解中,双方表示,俱乐部关门期间,双方曾就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多次沟通,但未能达成协议。根据双方所述,因情势变更,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我建议双方依法解除合同;对双方争议较大的保证金退还及租金计算,依据公平原则,建议双方共同确定一个时间节点计算,以最大程度维护双方权益,双方欣然接受了我的建议,同时议定了租金的计算节点和金额。同样,就在准备初拟调解书时,该公司突然表示,公司经研究,不能用调解结案,需要立案开庭审理判决结案。同样的理由:调解会被认为是公司主动让步,而判决是法院的要求。

手记:调解和判决是案件审理中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具有可执行性。实践中,调解确实存在双方各让一步,但这种让步同样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也同样是法院的要求。相比严肃的开庭审理判决,调解让法律更多了温情和谐,既解决了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时间,又减少了不必要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