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调整员工工作地点 员工并非绝对有权说不

版次:4  2022年11月24日

编辑同志:我所在公司基于扩大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迁移到约2公里外的新址。对身为保洁员的我,公司事先给出了包括离职予以我适当补助、在新地址重选岗位等选择方案,但我一直没有表态。请问我能否以公司单方改变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读者:曾丹丹

曾丹丹读者:你无权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但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司法实务中,一般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与之对应,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你的岗位为保洁员,表明该岗位不属固定或专业岗位。另外,公司给出了包括离职予以适当补助、在新地址重选岗位等方案供你选择,体现了对你劳动权益的尊重,没有对你歧视、侮辱。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颜东岳、颜梅生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