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求限期休年假 员工未休完不能过期作废

版次:4  2022年11月24日

编辑同志:为避免员工在生产旺季休假,公司近日告示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必须在一个月内休完,否则按自愿放弃论处,公司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天数,不按日工资300%支付报酬,即过期作废。请问公司的告示对我们有无法律约束力?读者:冯小月

冯小月读者:公司的告示对你们没有法律约束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即用人单位对职工年休假的安排,既要考虑自身实际,也必须考虑职工意愿,在两者相互结合的基础上加以统筹兼顾。正因为公司只是从自身需要出发,未能“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决定了无疑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公司对未按期休完年休假的职工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安排员工休完年休假;二是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职工,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必须按应休却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据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