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让群众吃上“放心肉”

□本报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吴慧

版次:1  2022年11月24日

在办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过程中,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就案件暴露出的生猪私屠滥宰问题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庐江县农业农村局制发了检察建议书。11月22日,记者获悉,就检察建议书的贯彻落实情况,庐江县农业农村局日前给庐江县检察院作了专门回复。

今年6月,庐江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经查,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陶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情况下,多次从河南的叶某、叶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在庐江县庐城镇八里村、申山村、迎松村以及泥河镇沙溪村等处进行屠宰和销售。据三被告人交代,这些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主要流向城市或农村的农贸市场。据统计,陈某某、徐某某、陶某某三人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1413.427万元、1101.91万元、663.489万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经庐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8月23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徐某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陶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某、陶某某不服,提起上诉。10月1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案件提起公诉后,庐江县检察院还就该案暴露出的“生猪私屠滥宰违法行为长期存在以及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大量流向市场”问题,向庐江县农业农村局发去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指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直接进入菜肉市场,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建议该局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及时查处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生猪检疫及肉品检验制度,强化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防止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收到检察建议后,庐江县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部署开展屠宰行业“强监管保安全”行动,对屠宰企业进行巡查40次,捣毁私屠滥宰窝点1个,蹲点调查生猪私屠滥宰3次;设立举报电话,有举必查,查处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案件3起。该局还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保持打击生猪非法屠宰的高压态势,坚决保障“放心肉”工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