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得知我们小区住宅需加装电梯后,汪某找到我们“洽谈”,声称我们只需要支付20万元,楼栋便能加装电梯。我们将钱如数交给汪某并签订电梯安装合同后,方知汪某所言及提交的资料全属伪造,且在赌场将我所交的20万元挥霍一空后去向不明。请问汪某之举是否构成犯罪?读者:陈彩英
陈彩英读者:汪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汪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汪某在获取资金之后在赌场将借款挥霍一空后去向不明,无疑表明其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考虑过为你们加装电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