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通过微信认识李某后,经协商,在其手机店里购买了一款手机,并约定将手机寄送给我。因收到手机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我与李某产生了争执。请问在双方无法就争执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我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读者:张咪咪
张咪咪读者:你可以选择你所在地或李某所在地的县级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你有权选择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也指出:“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你与李某约定收取手机的地点为你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意味着你所在地的县级法院具有管辖权,你因而既可以向你所在地的县级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李某所在地的县级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