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虚假合同章个人担责

版次:4  2022年09月26日

全椒讯(开磊) 9月初,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装修工程款73000元,以7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黄某某需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黄某某以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名义,与李某(甲方)签订了装修工程项目合同,李某委托乙方对其居室进行装潢,合同约定,装修房屋总建筑面积116.1平方米,开工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工程总天数90天。双方还同时约定: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程款1‰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误一日,按工程款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等。黄某某在该装修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了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该合同专用章上出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字样。合同签订后,李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分期给付黄某某装修款73000元,但黄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装修义务,且合同到期后,黄某某下落不明。李某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某返还装修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李某诉称:其按约向黄某某支付了工程款73000元。但装修合同到期后,却发现黄某某不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装修义务,且房屋主卧飘窗被砸,客餐厅房门不见,家中堆满沙子、水泥,大门被损坏,黄某某存在恶意损坏其房屋的行为。经人协调后,双方口头约定黄某某于2020年11月30日装修完毕。后自己多次打电话给黄某某询问装修进展,但黄拒绝联系,一直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且不归还房屋钥匙。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以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李某签订了装修合同,黄某某在该装修合同上签名,却加盖了安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该合同专用章上出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字样,明显是虚假的合同专用章。因此上述装修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黄某某个人与李某签订的装修合同,因黄某某在合同签订后没有实际履行该合同义务,故李某起诉要求黄某某返还其装修工程款73000元,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同时判决黄某某需支付其对73000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黄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