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也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
先行支付相应待遇
编辑同志: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遭遇工伤后,曾要求工伤保险中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相应待遇。但工伤保险中心认为,公司虽然已经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过费用,但在我发生工伤之日仍处在欠费状态,故我无权申请。请问该理由成立吗?读者:沈丹丹
沈丹丹读者: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是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主体,在你发生工伤事故前,已为你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缴费,意味着公司与工伤保险中心之间已经形成工伤保险合同关系。即使此后公司欠缴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公司限期缴纳甚至给予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否定公司已为你参保的事实。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廖春梅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