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尽管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默认我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并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工资,我对此也没有异议。谁知,7个月后,公司突然要我立马走人并拒绝给出任何理由。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赔偿金?
读者:沈萍萍
沈萍萍读者:你有权向公司索要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继续留用你,你也接受,意味着双方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在长达7个月的时间里,公司不仅没有与你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甚至毫无理由的突然单方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明显属于违反法律规定,你自然有权索要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