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阳倩倩)一方想解除合同而另一方拒绝,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显失公平怎么办?日前,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类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合同解除,违约方承担年租金20%的违约责任。
2022年2月,郑某某在广德市桃州镇购得商铺,交房时发现房屋存在渗水、开裂等问题,遂反映至物业公司。紧接着在2月24日,杜某某承租该商铺并与郑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每年租金3万元,押金5000元。2月27日,杜某某在装修房屋时发现柱子开裂并告知房东郑某某。2月28日,双方经过核实确认该开裂不影响商用安全。3月1日,承租人杜某某向郑某某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郑某某未同意,而后双方陷入僵持。杜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返还租金及押金,而出租人郑某某亦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能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解除合意,且案涉合同中并未对合同解除情形进行约定,因此不存在约定解除的情形。杜某某向政府主管部门就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了投诉,但在处理意见出来之前就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不符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杜某某亦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因此,判决杜某某向郑某某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并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但本案中,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持续性履行合同,合同解除的初始是因杜某某认为开裂的系承重柱影响房屋安全导致,并无违约的故意,合同履行形成僵局,案涉合同应予以解除,然而合同解除并不影响杜某某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考虑诉讼期间房租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杜某某承担年租金20%,即6000元的违约责任。鉴于杜某某已向郑某某支付房屋租金和押金共计35000元,遂判令出租人郑某某返还租金及押金29000元。
承租人杜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