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未成也构成犯罪

版次:3  2022年08月31日

本报讯(记者 唐欢 通讯员 孙梅梅 周岚)8月17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姚某、齐某、陆某四人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2月,齐某和陆某从江苏驾车到滁州市李某家后,3人携带李某提前准备的电瓶、逆变器等狩猎工具驾车驶向林场。同日,姚某邀约周某到林场狩猎,途中与齐某等3人相遇。5人分别使用各自携带的狩猎工具在林场附近架设电网。当日19时许,齐某、陆某留在原地守候,其余人在电网通电后离开。20时许,该处狩猎现场被查获,未发现猎货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姚某、齐某、陆某、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某、姚某、齐某、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对维系生态平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治意识已经入脑入心。该案中被告人虽未捕获成功,且捕猎目标也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构成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是只有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才予以保护,只要违反狩猎相关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非法禁猎工具、方法进行猎捕,也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