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欢 通讯员 孙梅梅)只需要一张银行卡和一部手机,帮别人转账就可以赚钱,这样的工作你羡慕吗?8月5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陶某开始结交网友,在聊天中透露自己急需赚钱。网友便为其推荐了一份“好工作”,只需要帮别人在手机上转账每天就有几百元的收入。此后,陶某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协助转移4名被害人的“投资理财”资金6.6万余元。陶某沉浸在轻松赚钱的喜悦中,不曾想在一周之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赶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截至案发之日,陶某共获得“报酬”16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供他人转移使用并协助取现,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位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