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欢 通讯员 李林)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引用诚实信用原则,一起售车合同纠纷的判决让原被告双方均心服口服。8月4日,当事人给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送来锦旗,感谢法院的高效公正。
2019年9月10日,陶某与姚某签订一份《售车协议》,协议约定陶某卖三台车给姚某,总售价40万元,分四次付清,最后一笔款在2023年除夕付清。陶某和姚某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唐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陶某依约将三台车辆交付给姚某,姚某也依约支付了前两次的车款共计15万元,但是第三笔车款到期后却迟迟未支付。陶某经索要无果,向田家庵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姚某继续履行协议,担保人唐某负连带支付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和姚某、唐某共同签订了《售车协议》,该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陶某已将车辆交付给姚某,姚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分期付款义务,唐某尚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姚某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