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李斌)笔者8月16日从颍上县人民法院获悉:颍上县人民法院连续审结两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案件,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违法所得31672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5470元予以追缴;两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国家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两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赔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失31672元和5470元。
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田某利用在颍上县某乡镇街道经营的营业厅之便,将工作中及拉拢的微信好友处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及收到的验证码通过微信群向他人出售,累计非法获利31672元。
2021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为谋取不当利益,在颍上县某乡镇经营的手机店,利用经营服务的便利条件,在他人购买后注册或维修提交手机之际,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机主的手机号用于注册相关软件,共计非法获利54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