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财产供执行 工亡职工如何获赔

□张超

版次:4  2022年08月19日

核心提示:职工因工死亡,案件经法院执行,却发现用人单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那么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还能获得赔偿吗?本期说法通过这个真实案例,和您聊聊这个话题。

职工工亡 单位无财产可供赔偿执行

蔡某生前系凤阳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安全技术员。2019年8月8日16时左右,蔡某在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老年公寓办公室内死亡。2020年6月5日,凤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认定为工亡。

蔡某的妻子张某、儿子蔡小某,为此向凤阳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要求给予蔡某工伤死亡赔偿,某公司未给予支付。张某、蔡小某提起劳动仲裁,2020年11月25日,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凤阳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张某、蔡小某丧葬补助金3257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两项合计879755.00元整。二、凤阳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按月支付申请人张某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每月2400元整。三、驳回张某、蔡小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生效后,凤阳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裁决义务,张某、蔡小某向凤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凤阳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21日,凤阳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判决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今年2月9日,张某、蔡小某向凤阳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并按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4月7日,凤阳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蔡某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情形,决定不予支付。这纸决定让张某、蔡小某如坠深渊。

张某、蔡小某认为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凤阳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不予先行支付决定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凤阳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先行支付蔡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于2022年7月5日前支付张某、蔡小某合计81759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丧葬补助金32575元),该款直接打入张某、蔡小某账户;二、张某、蔡小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张某、蔡小某与凤阳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就蔡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次性了结,张某、蔡小某就蔡某工伤保险待遇不得再向凤阳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张任何权利。

先行支付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制度的意义在于用人单位不支付或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对职工工伤、工亡及时予以救助。是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险体制的进步。

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施行的《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2011年颁布的《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又作了进一步规范。即第三人或用人单位无法承担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机构支付后对相关责任人拥有追偿权。

本案中,蔡某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仲裁裁决,县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属于《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在凤阳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蔡某的妻子张某和儿子蔡小某,具备了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条件,张某、蔡小某依法诉至法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给予先行支付,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