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部队公文证件骗取驾驶证

□本报记者 袁中锋

版次:3  2022年08月08日

“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犯罪,不仅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也严重危害国防安全和军队建设。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加强与军队检察机关、军队机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借助部队的专业人员、专业力量,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中的复杂疑难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等的认定标准问题,充分会商论证,破解办案难题,确保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8月1日,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杜薇在谈起“董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案”的典型意义时这样说道。

2016年11月,被告人董某、温某某(另案处理)密谋用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为此,两人进行了分工,温某某负责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董某负责勾结王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证明”(实为部队与地方公安机关车管所商洽工作的“函”)。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董某伙同温某某、王某某共伪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证明”各51份,并在省内多地公安局车管所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除此之外,在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董某为非法获取财物,单独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证明”各10份,并在某市公安局车管所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在该案侦查阶段,定远县人民检察院鉴于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侦查取证难度大,指定具有丰富侦查工作经验的检察官团队提前介入,为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精准打击涉军犯罪提供支持。办案团队先后两次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沟通案件情况,围绕查明董某伪造部队公文、证件的具体行为过程,提出了12条补充侦查意见,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收集证据,完善证据体系。

2018年11月2日,定远县公安局以董某涉嫌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团队及时与军队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就案件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进行会商研究,特别是对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区善后工作办公室证明”能否认定为武装部队公文进行探讨。该份书证形式上看是部队出具给地方车管所的“证明”,但从内容和实质作用上看则相当于公文“函”,是武装部队和地方车管所商洽工作的重要载体,应当将该“证明”认定为武装部队公文。在案件事实和罪名认定上统一认识,为案件顺利起诉、判决扫清了障碍。

2019年4月15日,定远县检察院以董某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提起公诉。“董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干扰了部队的日常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大,符合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的犯罪构成。董某伪造的公文、证件数量较多,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该案庭审时,公诉人在法庭上进行了充分的说理论证。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定罪和量刑意见。2019年7月22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以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宣判后,董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