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在信用卡背后的纠纷

版次:4  2022年08月03日

铜陵讯(张雪琳)7月28日上午,铜陵市铜官区法院经开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信用卡纠纷。

2013年初,徐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7年10月,徐某经银行电话营销使用该卡购买了价值9900元纪念钞(营销产品),双方约定按照825元/月的标准分12期还款。后徐某以纪念钞无升值空间,联系银行要求退货退款,银行承诺收到退货后退款。粗心的徐某将产品退回后,未曾关心消费的9900元是否退款。2022年7月,某银行以徐某持有的信用卡存在欠款为由起诉至铜官区法院,要求徐某给付欠款并支付律师代理费。

收案后,办案法官电话联系,徐某称自己不欠款,要求法院核实。可是银行系统明明显示徐某信用卡存在逾期欠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法官决定通知徐某到院详细了解情况。“徐师傅,你好好想想你的信用卡使用情况。”“近几年我都没用过信用卡,就在2017年有分期付款,但我将纪念钞退给银行了,不存在有欠款啊!”“你把退还记录找出来,我们核实一下退款情况。”徐某向法院提交了邮寄快递单,手机短信截图等。经核实,银行在收到徐某退回的纪念钞后并未退款。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的信用卡欠款就是由该笔未退还的消费款所引起,法官立即指导徐某联系营销人员,从而找到某银行网络营销部门沟通事情原委。情况核实后,银行及时完成了退款。对诉状载明的欠款利息,经法官耐心释法,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银行同意自担律师代理费,徐某愿意支付部分利息。7月28日,徐某向银行缴清了款项,本案顺利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本案中,徐某因购买纪念钞与某银行签订的分期付款业务合同实际上是徐某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向银行借款。合同签订后,徐某认为纪念钞无升值空间,就解除合同与银行达成一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特殊商品除外。本案涉及到的纪念钞并非定做、鲜活易腐等不宜退还产品,故某银行在同意退货后延迟退款确有过错,应立即纠正。

徐某与某银行因信用卡申请及使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徐某与某银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合同履行中,徐某不仅要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合同义务。

本案中,徐某使用信用卡消费购物又申请退货,理应对银行是否及时退款尽到注意义务,况且在银行欠款短信、电话催讨下,不关心、未关注不应成为其不知情的借口。倘若徐某及时发现款项未退还,并积极向银行主张权益,就不会造成欠款生息的现状,故法院对某银行主张的利息予以部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