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不是增资款 法官主持公道

版次:7  2022年07月28日

本报讯(记者 梅觉明 通讯员 任世云 王丽娜 程洪 实习生 胡孝芳)近日,曾涉股权转让纠纷和公司利益损害责任纠纷的当事人陈某来到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将印有“执法公正 心系百姓”和“执法公正 公道人心”的鲜红锦旗送到该院民二庭法官杜美龄和赵慧手中。陈某夫妇多次向法官致谢,感谢法官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公平正义。

2017年12月1日,陈某与庞某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庞某将其名下持有的某商贸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变更为陈某所有。2019年1月,庞某以陈某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立即给付股权转让款16万元及逾期利息。承办法官杜美龄受案后,经过细致的证据剖析,发现陈某通过受让其他股东股权的方式入股某商贸公司后,先后几次共出资53.6万元,其中33.3万元由该商贸公司出具收条为股权投资款,其余为商贸公司借款。对于陈某出资的33.3万元,庞某称系增资款而非股权转让款,但该商贸公司注册资本并未增加,且若为增资款,该商贸公司三股东应按股权份额共同增资,股东庞某却未出资,因此得出结论,被告陈某向该公司交纳的33.3万元并非增资款,而是股权转让款。法官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庞某的诉讼请求。后庞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2021年8月,庞某再次起诉陈某,称陈某未经原告及其他股东允许,私自拿走公司仓库600余件货物,要求陈某赔偿72万余元。承办法官赵慧多方查证,查明陈某取走的货物中部分物品系陈某名下另一公司所有,剩余货物系该商贸公司所有。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所转移货物的数量及种类,又查明陈某就该批货物处理得到款项近3万元,遂依法判决陈某赔偿该商贸公司货物损失3万元。原告庞某表示服从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两面锦旗,表达了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判决和司法为民的肯定与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