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完成某项科研任务后,公司必须给我10万元奖金。我通过加班加点如期完成,乃至交付使用后,公司却以未经内部程序审批为由,没有依约向我兑现奖金。请问我能否索要奖金?读者:沈恋恋
沈恋恋读者:你照样有权索要奖金。《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其中的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都应该要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信守诺言。具体在劳动合同方面,就是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中要诚实、讲信用,不得采取欺诈行为签订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结合本案,公司在劳动合同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借口“未经内部程序审批”拒不向你发放奖金无疑与之相违。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基于劳动合同就奖金事宜有着明确约定,且该约定并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公司拒不履约无疑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