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脱落致损 物业担责

版次:1  2022年07月28日

本报讯(记者 唐欢 通讯员 方硕)7月2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因玻璃幕墙掉落造成财产损害赔偿的终审案件。经法院多方论证,最终判令对玻璃幕墙具有管理、维修责任的物业公司赔偿全部财产损失。

2021年9月,韩某将车停放在淮南市某商厦公司(简称商厦公司)的地面停车场内。谁知停车期间,商厦公司楼栋公共部位的外装饰玻璃幕墙玻璃脱落,刮花了韩某的轿车。韩某修车花了4239元。

因商厦公司承租案涉楼栋1~4层,免费使用门前广场约2500平方米,包括外墙等。某保安公司(简称保安公司)为该门前广场停车场提供服务,韩某按月向保安公司支付停车包月服务费150元,双方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某商贸公司(简称商贸公司)于2014年底开始从事该楼栋物业服务,其在案涉楼栋外墙、电梯等处张贴有防高空坠物的警示标识。

为了讨回损失,韩某先后找到商厦公司、商贸公司、保安公司,都没有结果。于是,韩某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商厦公司、商贸公司、保安公司共同赔偿其汽车维修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厦公司承租案涉部分楼栋及相应的外墙,但致韩某车辆损坏的玻璃系从住宅共用部位脱落,与商厦公司无关。保安公司并非该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玻璃幕墙的管理和维修亦非车辆有偿保管合同的义务范围。商贸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已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虽然有张贴相关防高空坠物的警示,但其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的职责,故判令商贸公司对韩某所遭受的损失4239元承担赔偿责任。

商贸公司不服,以自身无过错且已尽到管理职责为由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

淮南中院认为,商贸公司在多年前已经发现涉案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应该穷尽各种办法避免风险的发生,不能仅仅以专项维修基金未审批不进行维修或者管理,因类似事故之前已经发生,不属于不能预见的不可抗力。损失发生的原因是商贸公司作为物业方未尽到维修义务和未采取防护措施,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终审判决,驳回商贸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