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因为一家公司拖欠我2019年1-3份的工资,我曾于2021年2月向法院提交过诉状,要求责令公司支付。后由于我没有按照法院的通知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而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近日,我再次向公司索要时,公司却以从2019年4月至今超过三年,已经过期作废为由拒绝。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读者:郭欣芙
郭欣芙读者: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诉讼时效并非一成不变,如诉讼时效中断就是导致其变化的原因之一,指的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为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即只要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便必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而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结合本案,正因为你已经在2021年2月提起过诉讼,决定了虽然由于你没有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但诉讼时效可以从2021年2月起重新计算三年,而至今尚在三年之内,自然不存在“过期作废”。
本期信箱由江西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东岳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