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告示“禁止携宠物入内” 商场对顾客伤害也难辞其咎

版次:4  2022年07月19日

编辑同志:我在一家商场购物时,突然被一名顾客带入的宠物狗咬伤。监控显示,保安见顾客携狗入内时未加任何拦阻,在我被送往医院医治后,也是任由顾客领着狗扬长而去,甚至没有要求其留下任何身份信息。而商场面对我索赔,却一口拒绝,理由是其已在入口处张贴“禁止携宠物入内,否则后果自负”的告示。请问商场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读者:薛玲

薛玲读者: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对消费者给予安全保障,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实践中,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二是经营者所营造的消费环境不安全;三是经营者对第三人不法侵害行为,未能尽到防范和制止义务。与之对应,你在商场被宠物狗咬伤,表明商场“营造的消费环境不安全”;保安未加拦阻、任由顾客离去,又意味着商场没有“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只要管理者或组织者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商场保安的不作为行为与之吻合,决定了你有权直接要求商场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