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毒狗牟利 承担刑民两责

版次:4  2022年07月13日

本报讯(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李沃幸)史某某多次将“毒狗”出售给经营的“狗肉店”陈某某,前者贪图不劳而获,后者贪图便宜,但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破坏了食品安全管理秩序。7月8日,记者从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史某某、陈某某均受到刑事、民事双重处罚。

2021年10月初至2021年12月9日,史某某多次驾驶两轮摩托车窜至肥西县官亭镇、铭传乡等地村庄,用随身携带涂抹毒药的食物引诱土狗来食用,将土狗毒死后盗走,并出售给六安市舒城县某农贸市场经营户陈某某。陈某某明知史某某出售的死狗系毒药毒死,体内含有毒、有害成分,仍予以收购并加工后全部出售给饭店等场所供人食用,直至案发。经查,史某某出售“毒狗”共获得赃款人民币2000余元,陈某某收购“毒狗”加工并出售毒狗肉非法获利500余元。

肥西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史某某、陈某某明知被毒死的狗肉中含有毒、有害成分,仍销售给他人食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两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5月30日,肥西县检察院以史某某、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6月28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史某某、陈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至5000元;民事侵权责任方面,经法院调解,两人分别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0000元和5000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