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原工作单位某建筑公司因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庭审理后,在仲裁员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员说,等制作好了调解协议书后就送达双方签收。近日,我通过学习劳动法知识和请教专业人士,觉得我的一些权利没有得到体现,仲裁机构在调解中有点儿和稀泥的意思。请问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结案是否合法?我现在能否再反悔?
读者:孔一升
孔一升读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至于你能否反悔,要看具体情形。如果仲裁庭尚未送达仲裁调解书或者你拒绝签收,那么,该仲裁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你当然可以反悔。你反悔后,仲裁庭应当就此案作出裁决。若不服仲裁裁决书,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仲裁庭已经送达仲裁调解书并经你和公司签收了,那么该份仲裁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不得起诉。
本期信箱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