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桔子宾馆”招牌侵害了“桔子酒店”商标权

□黄冬松

版次:4  2022年07月01日

“桔子酒店”是他人注册商标,铜陵市某宾馆使用“桔子宾馆”招牌是否构成侵权?铜陵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前不久,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次确认侵权成立。

“桔子酒店”商标的权利人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备办宴席,餐馆,茶馆,出租活动房屋,饭店,会议室出租,酒吧,预定临时住宿,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止。桔子酒店使用的上述商标获得了较多荣誉,知名度较高,在酒店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铜陵行政辖区内有家2019年注册成立的“桔子宾馆”,其经营范围为旅馆,旅馆的门头招牌“桔子宾馆”与“桔子酒店”相近。2021年,“桔子酒店”以“桔子宾馆”侵犯其商标权,将“桔子宾馆”告上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桔子宾馆立即停止侵害“桔子酒店”注册商标,包括拆除店招、店内与“桔子酒店”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标识,变更企业名称,且新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与“桔子酒店”相同或近似字样;并要求赔偿桔子酒店经济损失。

经审理,铜陵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桔子宾馆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判令该桔子宾馆立即停止侵犯 “桔子酒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在其店面招牌、经营场所、经营活动及销售产品中使用与“桔子酒店”相近似的标识,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时间、桔子酒店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及新冠疫情对宾馆经营的影响,酌定该桔子宾馆赔偿桔子酒店相应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桔子宾馆不服,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在本案中,“桔子宾馆”是否构成侵害“桔子酒店”注册商标专用权呢?所谓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定本案侵害商标权是否成立,实际上涉及到“桔子宾馆”与“桔子酒店”注册商标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本案中,“桔子酒店”商标的权利人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包括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且“桔子酒店”的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所涉的桔子宾馆从事的也是酒店、宾馆行业,其使用的“桔子宾馆”标识中“桔子”二字容易让人与桔子酒店请求保护的商标“桔子酒店”产生联想,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容易让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法院依法认定“桔子宾馆”构成侵害“桔子酒店”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