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工 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财物

版次:4  2022年07月01日

编辑同志:上个月,我参加一家公司的招录考试并被录用,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向我收取保证金1万元。请问公司收取这笔费用有法律依据吗?如果不合法,我又该如何维权?读者:朱娟娟 

朱娟娟读者:《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公司向你收取1万元保证金的行为显然违法,你有权要求公司立即予以退还。如果公司拒绝退还,你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或者请求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公司予以退还。

本期信箱由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