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讯(李清河)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致小区积水严重,刘女士停放在小区价值63万元的凯宴轿车车厢进水,发动机被水淹。保险公司却迟迟不予定损,刘女士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6月底,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评估费合计171000元,依法维护了刘女士的正当权益。
刘女士起诉称,2021年8月22日晚至8月23日凌晨,因突降暴雨,其所居住的小区内积水严重,积水将刘女士停放在小区的凯宴轿车淹至发动机上侧,车厢内积水严重。2021年8月23日上午,积水退去一部分后, 刘女士就该事故向车辆投保车损险的淮北某财产保险公司报案, 应淮北某财产保险公司要求,刘女士将车辆拖至4S店估损维修,对轿车维修方案双方协商无果。
2022年2月15日,经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轿车维修费为156000元,刘女士支付评估费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将其拥有的凯宴轿车向淮北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并依约支付了保险费用, 淮北某财产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刘女士签发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双方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保险期间, 刘女士投保的车辆因暴雨天气泡水造成车辆受损, 淮北某财产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 淮北某财产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定损理赔,根据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车辆维修价格评估报告和保险条款约定,维修费156000元淮北某财产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关于刘女士支付的评估费15000元,淮北某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接到被保险人报案,未及时作出核定;评估费属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淮北某财产保险公司应予赔偿。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