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殴打他人被撤销缓刑

版次:4  2022年06月21日

颍上讯(李斌)6月15日,笔者从颍上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撤销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

2020年12月11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某被送交颍上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2022年2月10日8时许,在颍上县八里河镇某行政村,王某夫妻因不让邻居李某夫妻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开挖化粪池,双方发生纠纷,继而四人发生相互辱骂和殴打。2月11日,颍上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王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且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非法殴打、辱骂他人受到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