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陆琴琴 林美琳)5月23日,由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诉湖北省蕲春县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审宣判。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蕲春县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污染环境,判决其在安徽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8.4万元,并承担该案的鉴定评估费、检测费、法律服务费和诉讼费。
2017年,蕲春县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兴建了蛋鸡养殖场,并将鸡粪放置在自行挖建的、未采取防渗措施的露天土坑内,且养殖场内外雨污混排,造成下游安庆市太湖县东升河水体污染。2021年7月15日,东升河周边群众向太湖县生态环境分局投诉。2021年7月16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受太湖县生态环境分局邀请,联合太湖县北中镇人民政府、桐山村村民委员会对投诉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对蕲春县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进行现场核实和证据固定。经专业机构鉴定评估,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粪污直排行为造成下游水体及东升河生态环境损害,其污染环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环境损害实物量化,得出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38.4万元。与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磋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安庆市生态环境局遂提起诉讼。2021年11月18日,安庆市检察院以支持起诉方式,协助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和专家出庭说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环境侵权行为成立,支持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和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该案系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推开以来,安庆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案件办理过程中,安庆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积极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协作,指导行政机关进行证据收集固定和委托鉴定评估,全程跟进监督和参与跨区域磋商,促进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