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时摔伤 店家要不要赔

版次:8  2022年05月31日

本报讯(通讯员 郑倩倩 王昕)在超市摔倒受伤,责任谁来担?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

事故发生在2021年10月9日,原告粟某在被告肥西县某超市购物时,被摆放在超市路中间的菜篮绊倒摔伤,当天前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粟某右膝外伤及右髌骨骨折。事故发生后,超市工作人员主动陪同粟某就医,并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至于赔偿,超市经营者表示从超市监控看出粟某在超市内摔倒后可以自主站立,并独立回家,其行走姿势正常,认为粟某髌骨骨折与超市无关,不愿进行赔偿。后原被告协商未果,以致成讼。

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粟某当日在超市买菜时受伤的事实清楚,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粟某的损害后果与其当晚摔伤存在因果关系。该超市内货架之间的空间并不宽敞,应尽可能保证通道畅通,方便顾客选品及通行。超市将货篮放置在行人通道,导致并不宽敞的通道更为狭窄,其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通行区域摆放货篮,造成顾客通行不便,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未尽到经营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缺乏防范和合理的注意,在通过放置货篮的通道时未充分注意脚下安全,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超市方对粟某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向粟某赔偿246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陆莉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应对消费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官在此提醒,作为经营者,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其经营或管理的场所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醒目文字、图案作出提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消费者,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遵守公共场所文明秩序,如遇意外事故应及时固定、保存证据,以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