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财产刑义务未履行完毕是否影响犯人减刑

□赵生云 严文霞

版次:4  2022年05月31日

案情简介:服刑人员陈某某,因家庭纠纷致其丈夫死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其婆婆和儿子30余万元。

陈某某服刑后,积极劳动,努力改造,2012年经安徽省高级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后陈某某又分别三次被减刑。2022年2月,陈某某因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考核期内共七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按规定可以为其申报减刑,但经查陈某某的财产刑仅履行了1.2万元,两位被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并放弃赔偿款,谅解书经法院核查真实有效。对此,陈某某所在监区对陈某某能否减刑发生了争议。

陈某某的财产刑尚未履行完毕,且履行的义务仅占全部义务的4%,虽然有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也是被害人真实意思表示,但陈某某对财产义务的履行,能否被认定为具有悔改表现?

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司法部2021年12月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严格审查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罪犯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1)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2)隐瞒、藏匿、转移财产;(3)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在实践中,罪犯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都会要求镇级以上单位出具困难证明。以困难证明的形式证实罪犯没有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没有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没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陈某某财产刑未履行完毕,谅解书尚不能等同于困难证明,财产刑履行不符合减刑条件,应暂缓。

也有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并放弃赔偿款,且谅解书经过法院核查真实有效,考虑该案的家庭等多种因素,应当视为陈某某的财产刑已履行,具有悔改条件,可提请减刑。

评析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和讨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陈某的财产刑履行符合减刑条件,可提请减刑。

一、财产刑的执行目的在于从经济利益上惩罚改造罪犯,基于惩罚目的剥夺犯罪所得,基于预防目的剥夺继续犯罪的物质基础;从财产的角度以弥补被害人损失,减少犯罪伤害、修复社会关系。被害人赔偿款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否放弃该权利,被害人有自主权,但应当经过法院查证是不是被害人意思表示。本案中陈某某尽管财产刑义务未履行完毕,但陈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修复了社会关系,财产刑履行的立法目的已达到。

二、罪犯财产刑的履行与其改造表现间的关系。罪犯在一定客观条件下无法满足财产刑履行条件,但其改造表现好,积极参与劳动、协助民警管理、遵纪守规,获得了减刑的条件。因此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因减刑的目的是一种奖励性措施,激励罪犯积极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故在罪犯的减刑中,其财产刑的履行,应当结合具体实际,不能实行“一刀切”,否则会不利于罪犯改造、民警管理及监管安全。本案中被害人出具了对陈某某的谅解书并放弃了赔偿,且经法院核查属实,所以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上,应给予这类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