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被冒用 劳动者有权说不

□颜东岳

版次:4  2022年05月11日

虽然劳动者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肖像、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受法律所保护,但现实中却常常被用人单位擅自冒用。其实,劳动者有权对此说不!

冒用员工名字 侵犯姓名权

胡女士入职一家公司后,公司为扩大经营而决定增设营销网点,利用包括胡女士在内的5名员工在应聘时提供的、用于劳动合同备案的身份证复印件,冒名办理了四份个体营业执照。胡女士获悉后,曾多次坚决要求公司纠正,但公司却以胡女士系公司员工,其有权决定为由拒绝。

评析:公司侵犯了胡女士的姓名权。姓名是公民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的总称。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人格权利,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也明令禁止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这些表明,姓名权并不由于身份的变更而失去,公司不能因为取得对胡女士的管理、教育、支配权,而获得对其姓名的使用权,其擅自以胡女士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当属侵权。

冒用员工照片 侵犯肖像权

因梁女士长相漂亮、气质颇佳,公司遂将偷拍而来的照片制作到其广告宣传单,并面向公众发放。由于许多人认为梁女士肯定得了不少“好处”,而梁女士事实上分文未取甚至一概不知。无奈之下,梁女士以事先未经其许可为由,要求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但却被公司拒绝,理由是所采用的属于工作照,梁女士作为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

评析:公司侵犯了梁女士的肖像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具体包括肖像享有权、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以及肖像利益维护权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以营利为目的经肖像权人梁女士同意,当属侵犯其肖像权的行为。结合本案,虽然梁女士系公司员工,但鉴于肖像权属于个人,决定了公司不能因为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对其肖像的使用权,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梁女士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无疑构成侵权。

冒用员工住址 侵犯隐私权

邹女士所在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债台高筑。为防止债主将公司购置的原材料扣押抵债,公司未经邹女士许可,将邹女士家的住址冒用为公司货场,让供货商将一些小而贵重的原材料送往,然后悄悄派人领取。久而久之,邹女士家渐渐会有一些不速之客(实为公司债主)窥视,从而给邹女士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无奈之下,邹女士只好要求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公司基于一时难以找到更为合适的场所而置若罔闻。

评析:公司侵犯了邹女士的隐私权。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信息,包括住址、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即邹女士的家庭住址当属其列。与之相对应,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是否向他人公开乃至公开范围与程度的决定权。邹女士虽属于公司员工,但其同样是公民之一,当然地享有作为每一个公民都具有的隐私权。这也就决定了公司未经其许可,照样不能利用隶属关系,不得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牺牲邹女士隐私权之上。即公司擅自将邹女士的家庭住址冒用为公司货场并对供货商公开,并使其受到无端窥视、骚扰,无疑侵犯邹女士私人生活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