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孙文庆 夏慧)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区首例高空抛物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在其居住的位于宣城市区某小区某幢19层的家中,将未饮用完的半瓶矿泉水抛出窗外,砸中楼下宣城某石油公司加油加气站遮阳篷,造成遮阳篷部分损坏(经鉴定,损坏财物价值为1945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被告人王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