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人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获刑

版次:4  2022年04月26日

颍上讯(李斌)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报酬仍将个人名下三张银行卡交付给他人使用,经查其三张银行卡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用于实施诈骗。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100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300元。

2020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郑某介绍,出租个人名下三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中两张银行卡被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用于实施诈骗。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400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4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之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是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500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近几年,网络犯罪案件呈逐渐上升趋势,年平均增幅达34%以上。网络犯罪相比传统型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参与人员多、犯罪链条多,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对犯罪目的的达成作用相对较大等特点。为了全方位打击网络犯罪链条,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