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完定金不见爱车 法院判决双倍返还

版次:1  2022年03月28日

本报讯(记者 唐欢 通讯员 张世昆)双方交易二手摩托车,卖方在收取定金后却反悔不交付车辆。3月24日,记者从寿县人民法院获悉,经买方起诉,法院依法适用定金罚则,判决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去年11月,张某因有买摩托车的打算,便向朋友李某透露买车的想法,正值李某的朋友委托其出售一辆二手本田牌摩托车,双方经过价格商讨,张某便与李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协议中详细约定了车辆总价款为18500元以及定金5000元,如果车与描述不符,退还定金5000元,并承诺定金交付五日内交车,尾款交车后付清。虽然签下了合同,但是张某购车过程并不顺利,卖方以车辆故障需要更换配件为由,始终未能按约交付案涉车辆。

“付定金后,对方信誓旦旦承诺五日之内必将摩托车送至我身边,最后却以各种理由屡次食言。车我不要了,现在我要求对方退还我双倍定金。”张某多次请求李某按合同约定交付车辆或者退还定金,但是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无奈只得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

该院安丰法庭在受理此案的第一时间便积极联系被告李某参与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李某既已约定向原告张某出售案涉车辆并收取了定金,被告未能按约交付车辆,属于违约行为,应依法适用定金罚则。鉴于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所以原告交付的5000元定金,其中3700元可以认定为定金性质,余款1300元应视为预付购车款。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双倍定金7400元及预付购车款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