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四百多家“空壳”公司 长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某凌等39人特大涉税案一审宣判

版次:3  2022年03月08日

本报讯(通讯员 何德慧 胡德红)利用400多家“空壳”公司,长期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多个罪名,2月24日,绩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凌等39人特大涉税案一审宣判。张某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艳、吴某等10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其中一罪或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48万元至20万元数额不等的罚金;程某霞等28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一罪或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没收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凌系宣城市大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凌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为管理平台,无实际业务。2015年以来,张某凌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某艳、王某、吴某等人,以大凌公司为管理平台,陆续成立财务部、业务发展部、宣城办事处等部门, 注册、租用、购进“空壳”公司(已查证445家),长期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张某艳、王某、吴某明知被告人张某凌从事虚开犯罪活动,仍积极参与,分别负责注册“空壳”企业、管理办事处相关公司、联系税务部门、对接或介绍开票、管理资金走账、指导做账、应对税务检查、购买假发票、伪造相关印章等事务;被告人洪某琦、程某霞、孙某龄明知被告人张某凌从事虚开犯罪活动,仍参与注册“空壳”企业、管理办事处相关公司、联系税务部门、对接或介绍开票、做账等事务。上述人员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凌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艳、王某、吴某为主要成员,被告人洪某琦、程某霞、孙某龄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

2015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凌安排张某艳、王某等人对接、介绍,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采取虚构业务往来、虚假资金走账等手段,通过被告人王某、王某华等人从其控制的芜湖县河西航运有限公司南陵县分公司等400余家公司及经营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283份,价税合计45.13亿余元,税额4.56亿余元,已认证抵扣税款4.52亿余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575份,价税合计8.56亿余元。

同时,被告人张某凌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王某、吴某、张某艳对接,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采取虚构业务往来、虚假资金走账等手段,通过被告人高某勇、饶某东、何某杲等人介绍,从山东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35家上游石化公司或“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209份至张某凌控制的公司,价税合计18.47亿余元,税额2.20亿余元,已认证抵扣税款2.19亿余元。 被告人张某凌还介绍上游石化公司为周某松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4份,价税合计1.29亿余元,税额0.17亿余元,均已认证抵扣。

为应对税务部门检查,该犯罪集团从被告人司某林、王某等人处购买伪造的通行费发票、加油发票1万余份,并利用控制的“空壳”企业“互开洗票”,以虚构“空壳”企业运营成本及业务的真实性;安排公司员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5枚及公司、事业单位印章20枚,以虚构业务合同,应对税务检查。

下游人员郑某勇等2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张某凌控制的公司及经营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相关公司进行认证抵扣、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从中赚取好处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凌、张某艳、王某等14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为牟取利益,在无货物供销和未提供应税劳务等有关业务的情况下,虚开或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张某凌等12人虚开税额巨大,程某霞等二人虚开税额较大,该1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张某凌、程某霞、吴某等10人违反发票管理制度,在与受票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他人虚开或对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该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王某、司某林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加油、车辆通行费发票,仍予以出售,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张某凌、王某为掩盖犯罪事实、应对税务检查,明知是伪造的发票仍多次购买并持有,数量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张某凌安排被告人张某艳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张某凌安排大凌公司员工伪造大量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王波、王兆华等24人违反发票管理制度,明知下游受票企业与张某凌控制“空壳”公司之间无真实业务往来,为使下游受票企业顺利结算、做成本入账、抵扣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为下游受票企业从张某凌控制公司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该2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庭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