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
1、王肖(身份证号码:3422221990XXXX0467)、侯振坤(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XXXX 2536)。
2、代小南(身份证号码:3422011993XXXX7717)、翟雪如(身份证号码:4107261992 XXXX 0429)。
3、赵明秋(身份证号码:3406211987XXXX3219)、董晓燕(身份证号码:3406211985XXXX8143)。
4、李海艳(身份证号码:3422011978XXXX5643)。
5、岳海英(身份证号码:1307031970XXXX1224)。
6、王静静(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XXXX7766)。
7、丁维龙(身份证号码:342201199203135959)。
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与你们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向你们发放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现在你们名下的贷款均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我行提前收回与你们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剩余全部利息。请你们在公告见报之日起十日内,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剩余全部利息(利息含罚息,计算至结清全部贷款为止)。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行
202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