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用怎么算 法院来把关

版次:8  2022年02月28日

本报讯(通讯员 夏露 实习生 张天伊)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9年3月25日,李某进入某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上班,岗位生产部长。同年6月14日,李某离开该公司。后李某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4042元,仲裁委裁决李某证据不足,驳回了请求。

李某遂起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庭审中,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与上下班接送司机的微信记录、和同事加班工作交流的记录、与被告公司老板的加班沟通记录),证明李某存在加班的事实和比较确切的加班时间。

肥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李某提供的2019年4月、5月、6月《工资表》,该公司已发放李某工作期间的工资,每月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该案中,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故对李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公司提交了员工离职审批单、银行对账单、考勤表等证据。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能够初步证明李某存在延时加班情形,该公司虽提供考勤表证明李某并不存在加班,但考勤表为该公司单方制作且表上对于是否存在延时加班并未有注明,且李某亦不认可,因此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根据李某提供的14条微信聊天记录,鉴于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李某不存在延时加班或已支付给李某延时加班工资,故合肥中院认定李某存在延时加班的事实,该公司应支付李某延时加班工资665元。关于李某双休日加班工资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双休日加班事实,故合肥中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