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欢 通讯员 张小雪)6岁的孙某将一家母婴用品店起诉到法院,只因这家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得孙某在店内玩耍时摔伤致残。2月21日,记者从肥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少年法庭受理此起涉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后,通过承办法官多轮调解,让母婴用品店主认识到自己的疏忽,也让孙某的父母意识到自己的失职,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为孙某的受伤承担责任。
去年4月11日,孙某以及年幼的弟弟跟随母亲和奶奶去上派镇上一家母婴用品店洗澡。到母婴用品店后,母亲和奶奶带着弟弟去洗浴区,孙某一人在母婴用品店游乐区玩耍,后在滑滑梯栏杆处摔伤。事故发生后,孙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孙某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孙某的家人和母婴用品店就损害赔偿协商无果,孙某诉至法院,由父母作为代理人,起诉要求母婴用品店赔偿损失10万余元。
承办法官收案后,仔细地核对了证据,原被告双方对于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原告母亲认为,孩子在母婴用品店内受伤,店家未尽到保护义务,滑梯设置有一定危险性,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认为原告的母亲和奶奶作为家长,没有看管好孩子,对孩子受伤,家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防止矛盾激化,承办法官通过背对背调解的形式,结合案情与《民法典》相关法条,向原被告说明公共场所经营者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应履行好对孩子的监护职责,提高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防范危险发生。
经过几番调解,双方终于对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愿意分期支付3万元,赔偿原告损失。至此,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