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链攻破逃逸司机“零口供”

版次:2  2022年02月15日

本报讯(通讯员 樊功元)朱某驾车撞死人后,趁着夜色索性一逃了之。此案被舒城交警快速侦破后,朱某面对交警的讯问,始终以“零口供”百般抵赖,企图以此蒙混过关,但在交警确凿有力的“证据链”前,最终还是难逃法律的惩处。)2月14日,笔者从舒城县人民法院获悉,朱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46国道565km十450m处,有人骑两轮电动车倒在地上昏迷不醒,估计是遭遇了交通事故”。2021年6月11日凌晨,接到驾驶人刘某的报警后,舒城交警朱煜等迅速赶到了现场,并安排120将重伤者汪某送医院救治。经现场询问刘某,获悉刘某非事故目击者,只是过境司机。同时经勘察现场,尽管确定是交通事故所致,却未找到肇事车撒落物等。6月11日凌晨5时许,从医院传来消息:事故重伤者汪某经医院紧急抢救无效,已不幸身亡。

根据多年事故处理经验,为防范本起事故逃逸人自此杳如黄鹤,从而导致陈年积案。民警们以快制快连夜加大了侦破力度:他们经调阅事发处交警监控卡口,只发现货车上走下一名驾驶人步行到货车后部,并围着一团黑影稍作察看后,便驾车迅速逃离现场。因事发地无路灯照明,监控视频不清晰难以看清。民警又辗转多家公路旁门店,最终获取了事发时完整、清晰的远程音视频监控,从视频上看清了驾驶人肇事逃逸的全过程。鉴于通过视频,无法确定肇事车号牌,民警迎难而上,他们按照肇事车来车方向,及该车特征(该车系15米长盖篷布的半挂货车),倒推肇事车行驶轨迹。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艰苦侦查,准确锁定了肇事车号牌为皖N457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N85xx号重型半挂车,逃逸司机为朱某。6月11日下午,经民警传唤,朱某将肇事车开到了事故现场,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尽管该案已水落石出,但此后朱某在面对民警的讯问中,仍再三狡辩,拒不承认其肇事逃逸的事实,一直以“零口供”对抗交警的侦查。然而,交警编织的“证据链”,无懈可击地攻破了朱某顽抗到底的“零口供”。

由远程音(视)频监控及证人、证言等形成的“证据链”显示:2021年6月10日23时许,朱某驾驶货车,沿346国道行驶到565km十450m处,在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和后尾灯的情况下,将货车临时停放在路东侧白实线内休息。6月11日凌晨2时47分许,汪某骑电动车行经此处时,撞上了货车尾部致使其倒在地上。耳闻货车后巨大的撞击声响,朱某相继打开了电源灯光、远光灯,并从驾驶室下车步行到车尾察看了一番后,迅速驾车逃逸,这个过程不到4分钟。随后,刘某驾驶皖N130xx号小客车沿346国道,行驶到南港镇境内,发现离车10多米处有个黑影,便立即下车察看,当看到汪某躺在公路上,且被电动车压在下半身时,刘某迅速拨打了报警电话。此时汪某呼吸困难已奄奄一息。

就本起已被法院判处的交通肇事逃逸“零口供”案,交警借此释法说理:如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拨打报警电话或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因抢救伤者变动现场的,车辆驾驶人应标明位置,同时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行人应予以协助。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心存侥幸驾车逃逸,甚至以“零口供”逃避事故责任追究者,在交警的侦查智慧前,纯属枉费心机,并自食违法犯罪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