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一“套路贷” 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版次:3  2022年02月11日

本报讯(记者 袁中锋)2月8日,记者从宣城获悉,由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沙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日前公开宣判。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沙某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其他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沙某经常纠集被告人葛某、任某、谢某、汪某等人,多次在宣城市区、宁国市、郎溪县等地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沙某为首,被告人葛某、任某、谢某、汪某积极参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从“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利,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沙某出资注册成立一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沙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门槛低、放贷快”等引诱急需资金的人借款,又以“行业规定”为由,虚构上门费、平台费等名目从借款本金中扣款,诱骗被害人签署空白、单份、翻倍的“借款协议、借条”等材料,向被害人实际发放低于借款合同记载数额的钱款,以虚增债务。被害人逾期未还款,采取拨打电话、暴力、恐吓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要求被害人及其家属按照合同借款数额还款。被告人葛某负责与被害人商量借款事宜、签订借款手续等。被告人任某、谢某、汪某负责上门核实住址,以及采取暴力、堵锁眼、喷油漆等手段催收非法债务。被告人沙某、葛某、任某、谢某、汪某涉案诈骗金额分别为97115元、19000元、65200元、61200元、3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葛某、任某、谢某、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沙某为索取非法债务,指使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沙某、任某、谢某、汪某对多人使用暴力、恐吓等方法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综合五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沙某、葛某、汪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任某、谢某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