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查丹)2月9日,记者从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郑某、王某甲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日前宣判,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八个月、七个月,并分别被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据悉,该案系宣城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安徽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高端工业自动化装备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技术资料设有保密措施且未许可他人使用。被告人朱某、郑某、王某甲先后入职该公司,分别担任电气控制主管、售后主管、销售部经理。三人均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郑某还与企业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2019年6月,被告人朱某、郑某、王某甲共同注册成立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由郑某、王某甲二人隐名实际运营,拟生产类似于原公司的产品。三被告人还通过原公司技术部经理王某乙(另案处理),获取了原公司的图纸等技术资料及客户信息。三被告人将类似产品生产出来后,出售给多家公司,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7万余元。2021年5月,三被告人分别被抓获归案。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朱某、郑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宁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0月12日,宁国市检察院将该案转至宣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被害企业,了解案件情况、听取相关诉求,并给被害企业进行答疑解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郑某、王某甲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今年1月7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后作出判决。检察机关起诉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得到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