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三人获刑

版次:4  2022年02月08日

颍上讯(李斌)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查,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周某的利诱下,被告人顾某明知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于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将本人、曹某、马某的银行卡及其密码、U盾、手机卡等交与周某转给他人使用。该银行卡涉案结算金额达2000万余元;另外,被告人周某还将本人、余某、郭某的银行卡及其密码、U盾、手机卡等交给他人使用,该银行卡涉案结算金额达36万余元;在被告人周某的利诱下,被告人余某在2021年4月将自己的3张银行卡及其密码、U盾、手机卡等交与周某转给他人使用,该银行卡涉案结算金额达20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周某、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作为转账、结算的使用平台,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顾某、余某分别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均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发展,网络的隐匿性为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催生出电信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但其在诈骗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根本不与被骗对象接触,一旦得手便会在极短时间内迅速转移赃款,给案件的侦办增加了难度。发现身边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防止更多的人遭受经济损失,切勿一时糊涂“同流合污”,“举手之劳”可能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