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是中华民族集祈年、庆贺、娱乐为一体的最隆重的传统佳节。在这辞旧迎新之际,有的单位出于体恤职工或因处于生产淡季而决定提前放假或延后上班,有的单位则因生产经营任务重等原因而安排职工坚守岗位。那么春节放假能否代替年休假?放假能否扣工资?能否用安排补休或者发红包的方式代替春节加班费?
春节放假 不能代替年休假
2021年春节,某公司通知多放5天假,不扣工资。这样可以连休12天,章女士等一些外地职工特别感激公司。章女士入职该公司有2年多了,按规定可享受5天年休假。2021年7月,章女士想利用年休假带孩子出去玩玩,不料公司说春节多放的5天假就是年休假,“你今年不能再休年假了”,章女士顿时傻了眼。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评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据此企业在春节期间安排年休假应当考虑员工意愿,征得员工同意。本案中某公司在通知春节多放5天假时,并没有向大家说明多放的5天就是年休假,更未履行年休假申请和审批手续,因此,该公司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该公司执意不给章女士休2021年度的5天年休假,章女士则可以通过向人社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
公司提前放春节假 也无权扣工资
2021年1月13日,某公司在公告栏张贴春节放假通知,决定给外地员工提前6天放春节假。小卢来公司工作还不到1年,看到放假通知后十分兴奋,早早抢订了1月26日回老家的高铁票。不料春节上班后发放的工资报酬中,小卢却被扣了这6天的工资。
评析:《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在春节期间多放几天假,这并未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此企业无权扣发工资。被扣工资员工可通过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回被扣的工资。
春节加班 应支付三倍工资
小沈是某公司的员工。眼看春节来临,公司接了个大订单,交货期限只有18天。由于春节前无法完成订单任务,公司就让小沈等10名员工在春节期间留下来加4天班,并答应加倍安排补休。小沈等人认为加班应当给加班费,公司声称在发加班费和安排补休两者之间自己有权选择。公司的说法有理吗?
评析: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在法定休假日工作,都应当分别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300%的加班费。只有在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首先选择安排补休,若不能安排补休,则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
春节放假七天,其中除夕放假属于双休日调休的,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属于法定休假日。小沈等员工如果确实在春节期间加了4天班,那么,除夕那天加班,公司可以安排补休,而除夕之外,春节期间的加班,公司应向小沈等人支付不低于日工资三倍的加班费。
慰问红包 不能代替加班费
2021年春节,小邵等员工应公司要求留下来加班。年初一那天,老板慰问小邵等加班员工时,给每人发了600元红包,大家格外开心。不料后来小邵等人迟迟没有拿到春节假期的加班费,遂向公司询问。公司解释称:年初一那天老板给大家的红包就是加班费,小邵等人不认可这种说法。
评析:“红包”不能代替春节加班费,两者在本质上不同。红包是对劳动者工作和业绩的肯定,属于奖励和馈赠的性质,系老板个人行为。而加班费则是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应得的报酬以及对劳动者放弃法定休假日的补偿,且支付加班费属于单位的经营行为。本案中,该公司声称所发的600元红包就是春节加班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