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2  2022年02月08日

王琴、唐劲东: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与被告王琴、唐劲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理赔款30227.1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227.1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起按一倍LPR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王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彩荣:本院受理原告庐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彩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24民初8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庐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彩荣于2016年8月13日签订的“庐江县庐城镇城东大道188号碧桂园42#幢801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LJ16006859号)及补充协议;二、被告付彩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庐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案涉商品房撤销合同备案与房屋预抵押等手续;三、被告付彩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庐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56100.20元;四、被告付彩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庐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500元;五、原告庐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被告付彩荣已支付的购房款353004.45元。以上判决三、四、五项互负给付义务,在相互抵付后一并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1711元,由被告付彩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防。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庐江县人民法院

张礼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礼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给付2019.1.1-2020.12.31物业管理费2557元;2.判令被告以2557元为基数,向原告缴纳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至清偿之日,暂计一个月,金额为23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迎松:本院受理原告杜世龙诉被告樊玲玲、杜迎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62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8日在庐江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炜、许贝佳: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晓克、方炜、许贝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许晓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1115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150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许贝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350元,由原告郑州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020元,被告许晓克、许贝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330元。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曦阳、汪亚斌:本院受理原告周士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9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388元,利息5267.23元(借款本金50388元的利息自2020年9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1.28%标准计算至2021年5月16日为5267.23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前述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上),以上暂合计55655.2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877.33元(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10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1.28%标准计算至2021年5月16日为1877.33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前述标准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21877.33元;3.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家琼、程顺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艺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9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人民币71020元(65000元+1870元+415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8日1742.95元(以710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库米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海霞诉你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次性退还剩余货款58048.9元及利息2348.83元;2、请求判决原告为主张货款实际发生的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劲松: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49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为:驳回原告张兴梅的起诉。另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3494号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敏静、安琪: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4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敏静、安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成兵偿还借款740000元及利息(以740000元为基数,其中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为标准,予以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2倍为标准,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成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58元,减半收取为627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079元,由被告张敏静、安琪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贤明:本院受理原告朱仁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朱仁传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50元,由朱仁传承担。另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2076号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宇:原告冯啸虎诉被告曹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254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冯啸虎与被告曹宇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1日解除;二、被告曹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啸虎租金77284.75元和水电费及物业费3642.71元;三、驳回原告冯啸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代政:原告张家群诉被告陈代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承保的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家群各项损失143241.34元;二、驳回原告张家群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合肥奥捷快捷宾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合肥奥捷快捷宾馆有限公司、黄浦、宋贵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黄浦、宋贵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03万元;二、被告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6日的违约金103000元(注:之后的违约金以10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顺延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合肥晶鼎沐浴休闲会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水、电、燃气、物业费合计85647.92元;四、驳回原告安徽省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8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军(身份证号码340104196304200519)、王炳保(身份证号码340221195407280416):本院受理原告王红与被告董光荣、刘俐、郑圣华、周军、王炳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董光荣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1)皖0103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逾期利息方面的内容,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逾期利息(不服数额21220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金陵: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郭金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18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安徽聚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德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安徽聚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91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聚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29672.5元并支付利息(以2967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4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42元,由被告安徽聚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