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 省级政府督查规章

版次:1  2022年02月08日

本报讯(记者 徐奥萍)1月2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关情况。据悉,《实施办法》是我省政府督查领域第一部行政规章,也是在全国率先为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出台的省级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了督查主体、内容、对象、方式、组织保障等,为我省政府督查工作提供了遵循和保障。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实施办法》就规范开展督查工作、加强督查队伍建设、落实国家督查工作要求和高质量做好我省督查工作作出了具体规范,既全面贯彻国家条例精神,充分体现国办通知要求,又结合我省实际有所突破创新。

省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汪春明介绍,《实施办法》在督查方式上有所创新,总结既往工作经验做法,在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等方式的同时,推行线索核查、暗查暗访、边督边办、督帮一体等督查工作方式,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督查增效和减轻基层负担。《实施办法》提出探索建立督查工作基层联系点,建立督查工作专业人员库,实行督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着力加强督查专业能力建设。这些探索,有助于及时掌握基层政策落实及“减负”状态,倾听来自一线的声音,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作用,推动提升督查专业化、规范化和精准度。同时,对照《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并结合督查实际,将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本级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指令、上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事项新增为督查内容,突出了将党委和政府工作重点、决策部署落实堵点、企业群众反映痛点作为跟踪督办的重点,使督查更具针对性、方向性。

为严肃督查纪律,《实施办法》明确,政府督查机构及其督查人员不得泄露督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同时,对政府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违反督查纪律、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阻碍督查工作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汪春明表示,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是我省落实优化行政监督体制、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立法成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统筹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增强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时效性,推进法治政府建设。